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烹饪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餐饮检测时不仅要进行油烟检测,还要对噪声进行检测,盂水排放也要进行检测,这三项都是必测的项目
餐饮服务单位:
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宅主要类型包括:
(一)经营的餐饮服务机构;
(二)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场所内经营性餐饮部门;
(三)设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单位食堂;
(四)厨房等集体用餐加工服务机构。
油烟排放标准:
DB11/1488-2018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检测项目:
(1) 油烟:
(2) 颗粒物:
(3) 非甲烷总烃
油烟布点:
需要按油烟净化器去布组数,有几台油烟净化器需要布几组油烟
采样次数:
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如下:
单位:mg/m³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允许排放浓度
1 油烟 1.0
2 颗粒物 5.0
3 非甲烷总烃 10.0
注: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小于1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超过的浓度
注: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小于1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超过的浓度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谬小于0.5平方米时,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谬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采样要求:
对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将采样时段放在经营时段或烹饪作业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