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综合条件
1. 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是指企业应有明确的成立时间,在转制、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中业绩、人员、资产继承关系明确,股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是指企业现有二级资质证书的*获证时间须满两年。二级资质满两年后,企业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一级资质申报材料。企业由一级资质降为二级资质,其现有二级资质证书的获证时间须满6个月后,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一级资质申报材料。
2.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营维护等服务,涵盖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等环节。近三年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系统集成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系统集成服务各类业务所形成的收入,包括咨询设计收入、软件开发收入、集成实施收入、运行维护收入、数据处理收入、运营服务收入等,也包括系统集成项目中销售外购硬件、外购软件和自制硬件的收入。企业应设置明细科目对系统集成收入单独核算。营业收入是指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区分系统集成收入、其他IT类收入和非IT类收入。其他IT类收入是指与系统集成项目无关的IT类收入。非IT类收入是指与IT行业无关的收入。
(二) 财务状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财务数据应以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依据。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如果是合并财务审计报告,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应单独列出申报企业的数据,合并的数据不作为评审依据。
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中应反映申报企业的系统集成收入、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的净值、无形资产中软件的账面净值(包括外购软件的账面净值和自主开发软件的账面净值)、政府补助等有关数据。
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中应反映申报企业的系统集成收入数据,是指在财务报表或附注的营业收入栏目下须列示或说明系统集成收入的总额。如果企业需要列示系统集成项目中的商品销售(含外购硬件、外购软件和自制硬件)收入,则应在系统集成收入栏目下列示或说明。如果企业的系统集成收入全部来源于咨询设计、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数据处理、运营服务业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则可以在营业收入栏目下直接列示上述业务的收入金额。
2. 企业近三年度主业均没有出现亏损,年均净利润率不低于5%或年均净利润不少于800万元。
主业出现亏损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后出现负值
(2)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补贴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后出现负值。
(3)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后出现负值。
企业如因战略转型、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对近三年度主业和净利润造成较大影响,可将有关情况的专项说明经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提交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经部资质办认定后可视为符合利润指标条件。
3. 企业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的净值不少于200万元,无形资产中软件的账面净值(包括外购软件的账面净值和自主开发软件的账面净值)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数据以企业申报资质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