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清算的案件,若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则为自愿性申请破产;若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则为非自愿性申请破产。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企业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公司亏损情况,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均是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制度同为处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利益主体、审批程序、强制力、法律目标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重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内容。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
也就是说,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可见,重整不是破产,但离破产只有一步。但如果重整不成功,下一步就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