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是指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变更所需资料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二)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三)《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四)变更单位名称、海关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纳税人识别码、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应根据其变更的事项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3.已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4.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