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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为如下五个方面:
1.公正性。税务代理机构不是税务行政机关,而是征纳双方的中介机构,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地评价被代理人的经济行为;同时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为被代理人办理税收事宜,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性。税务代理的选择一般有单向选择和双向选择,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
3.有偿性。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它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因此,同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要自负盈亏,实行有偿服务,通过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补费用,获得利润。
4.独立性。税务代理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等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既不受税务行政部门的干预,又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左右,独立 代办税务事宜。
5.确定性。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的。因此,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