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货物面临直接退运的风险,那么该如何操作报关呢? 更多报关服务请联系 18930856920
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1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非原出口货物退回的,不能享受免税退运进境待遇。
一、到货前要完成以下程序:
1、退运报告、退运协议、退运合同、*和装箱单(由外方做好提供)
2、原出口时的报关单、合同、*、装箱单(需从海关档案室借出复印,并再加盖海关章)
3、已打结汇,需有出口的结汇报关单,退税报关单、核销单。
4、如已收汇核销,由出口商向外汇局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报表”,由外汇局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并办理好相关的结汇退税手续。已退的税,要先补交回去。
5、官方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证明(是退运回来的*条件)。可由外方让质检公司办理;也可等退到上海后,由上海这边的质检公司出具;此证明由原出口方办理。
6、正本提单 退运货物先递交海关审批,海关批完后,再由商检局审批,方可做单申报。此过程需一段时间,因一般贸易出口的货物退运回来只能按贸易方式“退运货物”来申报,而此方式是无法免货物到港后产生的滞报金的。建议不着急将货退到上海,先完成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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