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办理出口退运时,
退运人及其代理人应持海关签发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外汇局签发的备案登记表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手续。
1、对己付汇进口货物退运必须先由进口商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海关凭外汇局出具的“进口退运付汇核销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
办理出口退运手续,签发进口货物退运的出口报关单
(在备注栏上注明原进口报关单编号)。
原进口商在收到外商退回的原进口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
还需注明对应的原对外付款申报号码,交易编码为“0208”,交易附言栏内注明退款,
并持海关签发的相应进口货物退运的出口报关单、银行收帐通知或结汇水单、
外汇局签发的“进口退运付汇核销备案登记表”、货物进口合同、运输单据等
4
并向外汇局办理进口货物退货退汇处理的手续,但收汇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联。
2、进口商在办理末付汇的进口货物退运时,海关按以下办法处理:
A、对进口货物全部退运的,海关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留存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并签发出口退运货物报关单
(备注栏注明原进口报关单号)。
B、对进口货物中部分退运的,海关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手续,在原进口报关单上
批注实际迟运的数量、金额后退回申报人,留存复印件。同时签发一份出口报关单
(备注栏上注明原进口报关单号)
。原进口商凭海关批注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办理付汇核销手续。
三、
进出口商应将有关进出口退运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与有关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单证一并保留五年备查。
四、
在办理进口货物的退运手续时,原进口商及发货人应提供海关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进出口商在办理进出口货物迟运手续时,如发生漏报、瞒报、伪报货物退运情况,构成逃汇、套汇、骗汇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退运出口货物
因故退运出口货物,除提供正常货物通关所需的单证(如提单、*)外,还需提
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或未核销证明;如涉及出口退税的,还需提供税务部门的证明。
进口报关、清关物流交流,欢迎联系!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虎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陈经理 18930856920 021-60756259
QQ: 3099833857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3611号金桥商业广场6座906-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