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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维护城市公共权益、美化城市景观与空间环境,实现临街建筑招牌广告设置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依据《城市规划法》、《广告法》、《广东省广告管理条例》、《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东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东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潮州市实际情况对沿街招牌广告设置提出技术上的规范性要求。
第三条 本指引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协调各方利益,维护公共权益,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符合美学原则、技术安全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
结合地方风俗,体现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形象;
以节能为原则,采用低耗能光源;
符合实际,方便管理,规范设置,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的招牌广告,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在城市街道临街建筑物上,利用户外空间,在拥有合法权属的情况下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和行业商业广告。
第五条 凡在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临街建筑招牌广告和在建筑物上设置名称标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均适用本指引。
第六条 本指引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潮州市现行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 本指引仅作为一般性技术文件,供设计单位参考。
第八条 本指引的解释权属于潮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分区设置指引
第九条 根据城市设计原理和潮州市整体城市景观的具体情况,本指引将临街招牌广告设置分为五类街区。
第十条 古城街区
主要指古城区,范围为东起韩江西岸,西至葫芦山及环城西路,北起环城北路,北园路,南至环城南路,面积2.33平方公里区域内的临街招牌广告。
1、目标:
繁荣历史文化商业街区,塑造符合古城区固有的传统风貌及人文景观。
2、指引:
1)、采用骑楼牌匾式、飘旗式等设置方式。
2)、设置在古城区内的历史传统建筑上的店面招牌,必须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3)、鼓励在该区多设置具有潮州传统文化特色的招牌广告。
第十一条 中心街区
主要指沿潮州大道两侧商业、金融用地,潮枫路一带金融贸易区,以及新桥路、枫春路、永护路、西荣路、环城西路、西河路、东山路、绿榕路、城新路等繁华路段。
1、目标:
集中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繁荣景象和商业活动的多样性,招牌广告设置应丰富多采,促进人们的消费意识,活跃地方经济。
2、指引:
1)、可以采用挑檐式、雨蓬附挂式、裙楼式、壁面式、灯箱式、电子屏幕式、滚动屏幕式等多种设置方式。
2)、鼓励采用多种新型材料、技术、光源的广告牌设置,增加繁华商业气氛和街区亮化力度,但不得影响居住建筑和城市道路的使用。
3)、鼓励该地区多采用霓虹灯、窗橱式招牌广告。
4)、鼓励采用大型门面现代装饰设计,招牌广告可相应放宽规格限制。
第十二条 工业、仓储街区
主要指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临街招牌广告。如北片工业开发区、湘桥工业开发区、枫溪工业区、东部工业区、港口仓储区、火车站仓储区等。
1、目标:
集中体现工业发展状况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宣传*、*、诚信,利于潮州产品的推广和潮州名优产品的促销,以发展地方产业经济。
2、指引:
1)、可以采用挑檐式、雨蓬附挂式、裙楼式、壁面式、灯箱式等多种设置方式。
2)、该地区招牌广告设计尽量追求*、简洁。
第十三条 居住街区
主要指城市居住用地范围,如枫春居住区、新洋居住区、城北居住区、城南居住区、意溪居住区、火车站居住区等区域内临街招牌广告。
1、目标:
注重居住环境的宁静气氛,体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
2、指引:
1)、可以采用挑檐式、雨蓬附挂式、裙楼式、壁面式、灯箱式等多种设置方式。
2)、不宜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住宅部分的二层窗台以上设置除建筑标志或小区标志以外的招牌广告。
3)、不宜设置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以及居民生活的招牌广告。
4)、不宜设置大尺寸规格遮挡住宅窗户的招牌广告。
第十四条 其他一般街区
主要指除上述四类地区之外的其他临街招牌广告。这些地区的临街招牌广告均按照通用规定设置。
第三章 分类与通用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招牌广告不同方面的特性,临街招牌广告可按以下几种方式划分:
按设置位置分:
墙面招牌广告:指设置于临街建筑物墙面、门檐上方处设置的招牌广告。
飘旗式招牌广告:指垂直、悬挂于建筑立面上的飘旗招牌广告。
屋顶招牌广告:指设置于临街建筑物顶部(板面紧贴女儿墙)的招牌广告。
按视觉效果和形式分:
射灯招牌广告:在广告牌四周装有射灯或其他照明设备的广告牌,称为射灯广告牌。其特点是晚上照明效果*,能清晰看到广告内容。
氖灯招牌广告:由各种不同颜色的霓虹管弯曲成文字或图案,配合电子控制闪动散发出缤纷炫眼的色彩和动感。特点是夜间效果视觉冲击力强。
灯箱招牌广告: 采用透光灯光板材料的招牌广告,置于建筑物外墙、门拄等位置。其特点是白天是彩色广告牌,晚上亮灯则成为内打灯的灯箱招牌广告。
电子屏幕式招牌广告:置于建筑物外墙、楼顶等广告位置, 采用新型现代数字化技术的广告形式。其特点是有动感,内容可*切换,形式多变。
3、按有无照明分:
照明招牌广告:广告装置中采用内部或外部的直接或间接人工光源进行照明的招牌广告。其特点是不受白天、黑夜限制。
无照明招牌广告:不使用人工光源照明的招牌广告。其特点是不耗能。
第十六条 通用规定
设置招牌广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符合潮州市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现代化建设水平,利于美化城市景观与空间环境,反映城市文化内涵、地方特色和文化品位;
设置招牌广告,必须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设置招牌广告应当根据区域功能、道路关系、行业特点、建筑特色,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
招牌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性、持久性、协调性、识别性及整洁性等要求,并具有序列性、规律性、统一性;
招牌广告使用文字、商标、汉语拼音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用词规范标准;
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广告,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相连或相邻经营门店招牌应做到协调、美观;
招牌广告的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招牌广告必须保证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以美化城市夜间环境为原则;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的招牌应当在单位入口两侧紧贴墙面规范设置。多个单位的招牌应当整齐划一,并列设置。机关名称的招牌大小和颜色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招牌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招牌广告。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广告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商业城或商业街为营造商业气氛,可在其门面上方或墙面用霓虹灯等形式设置招牌广告,鼓励发展橱窗式广告。
临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商业用房在进行单体设计时,应预留设置招牌广告的位置;
建筑物(多层或中高层)设置屋顶广告,招牌广告牌底部须紧贴女儿墙,结构架不宜外露;广告招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招牌广告高度与建筑物高度比不得大于1/3;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招牌广告的设置应统一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规划后实施;
设置在石牌坊、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上的招牌广告,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且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对牌坊、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和限制规定;
新建建筑立面设置招牌广告,须将其设置方案连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定;
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招牌广告位,如确需设置,报审时须提供立面改造设计;
超出本指引规定类型设置的其它广告形式,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
不得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通道和消防设施设置招牌广告;
设置招牌广告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和交通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以及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不得在规划允许设置的位置以外自行设置招牌广告;
设置有闪烁光源的招牌广告不得影响居住建筑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使用,不得发出噪音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招牌广告不得造成视觉污染和有不良文化内容;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
第十七条 建筑物顶部招牌广告的一般规定:
(1) 广告牌高度与建筑物体量相协调,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具体设置要求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2) 建筑物顶部广告设置应牢固、安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火、雷、水、电、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
第十八条 外打灯招牌广告的一般规定:
(1)应采用新型光源、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耐候性好,防护性能好的灯具。
(2)灯具应维护简便,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
(3)设置在楼顶的外打灯招牌广告,灯具及其支架不宜外露;其他形式的外打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
第十九条 灯箱招牌广告的一般规定:
(1) 设置灯箱招牌广告必须保障安全,能够抵御恶劣天气的破坏。
(2) 灯箱招牌广告的边框及支架应采用不锈蚀的材料制作,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3) 灯箱招*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必须安装防止漏电设备系统。
(4) 灯箱广告,正常情况下必须每3个月清理维护一次,非正常情况下必须*清理维护。
第二十条 可能设置临街招牌广告的位置:
多层(或中高层裙楼)女儿墙及屋面以上;
多层(或中高层裙楼)主体墙面;
多层(或中高层裙楼)之转角处侧墙;
首层门楣;
首层檐下;
首层立柱面;
第二十一条 安全维护与拆除规定:
广告设置者应负责在展示期内的招牌广告的安全和经常性维护,以保持招牌广告在七成新以上,经市主管部门裁定为破损残旧的广告,应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同时消除拆除后遗留的痕迹。
任何招牌广告,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其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违反本指引设置招牌广告的,依照《城市规划法》、《广告法》、《广东广告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潮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潮州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条款处理。
过期闲置和时效性比较强的广告,一经过时,应及时拆除。
第四章 招牌广告形式与参照样图
第二十二条 根据潮州市临街招牌广告的发展状况,结合本指引提出的设置原则和通用规定,提供以下十二种具体样式做为招牌广告设计参照样图。
第二十三条 挑檐式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首层梁底保持水平,上沿与二层窗户下沿持平,招牌广告高度a=h,厚度b≤1000mm ,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第二十四条 壁面式(建筑立面无足够实墙面)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首层梁底持平,上沿与二层窗户下沿保持水平,招牌广告高度为a=h;招牌广告厚度b≤300mm,招牌广告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h为首层梁底至二层窗户下沿的距离。)
第二十五条 壁面式(底层为商铺、二、三层为单位办公)
招牌广告下沿与二层窗户顶持平,上沿与三层窗户下沿保持水平,招牌广告高度为a=h;招牌广告厚度b≤300mm,招牌广告宽度c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二层、三层为不同单位,宜统一规划布置。(h为二层窗户顶至三层窗户下沿的距离。)
第二十六条 壁面式(建筑立面有足够实墙面)
建筑立面拥有足够的实墙面,可以将小店铺招牌广告统一布置于一体,各小店铺招牌广告高度a相同,a≤1500mm,具体尺寸按实际情况制定;各小店铺招牌广告厚度b≤300mm;各小店铺招牌广告牌宽度c依实际情况*,但不得破坏原建筑立面效果。
第二十七条 雨蓬附挂式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广告牌下沿与首层梁下沿持平,上沿不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广告牌高度a≤1500mm,E为招牌高度,招牌的上沿与首层梁下沿持平,下沿与门顶保持水平,招牌广告的厚度b≤300mm,招牌(广告牌)的长度c=L(L为轴线开间),G为门口高度,一般不小于2.5m。
第二十八条 裙楼式(设门顶窗)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广告牌下沿与首层檐口梁下沿持平,上沿不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广告牌高度a≤1500mm;招牌的上沿与首层檐口梁下沿持平,下沿与门顶窗上沿保持水平,招牌高度E≤900mm;招牌(广告牌)的厚度b≤300mm;招牌广告的长度c=L(L为轴线开间),G为门口高度,一般不小于2.5m,H为层高(含夹层)一般为5.5m左右。
第二十九条 裙楼式(不设门顶窗)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广告牌下沿与首层檐口梁下沿持平,上沿不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广告牌高度a≤1500mm;招牌的上沿与首层梁下沿持平,下沿与门顶保持水平,招牌高度E≤900mm;招牌(广告牌)的厚度b≤300mm;招牌广告的长度c=L(L为轴线开间),G为门口高度,一般不小于2.5m,H为层高一般为4.5m左右。
第三十条 骑楼牌匾式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上沿与首层檐口持平,下沿与门顶上沿保持水平,广告牌高度a≤1500mm,招牌广告的厚度b≤300mm,招牌广告的长度c=L(L为轴线开间),G为门口高度,一般不小于2.0m,H为层高一般为3.5m左右。
第三十一条 古城骑楼飘旗式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首层檐口梁下沿持平,上沿与二层窗户下沿保持水平,招牌广告高度为a≤1500mm;招牌广告宽度b≤1200mm,钢管伸出长度c≤1200mm。(G为门口高度,一般不小于2.0m,H为层高一般为3.5m左右。)
第三十二条 屋顶招牌广告
在多层或中高层商业用途建筑物楼顶上设置的招牌广告高度a≤1/3H,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H为建筑高度)
第三十三条 竖向招牌、灯箱广告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高度a≤6000mm,招牌广告厚度b≤1000mm,招牌广告宽度c以轴线开间为准,H(招牌广告板底至地面距离)≥5.0m,H1(招牌广告板底至裙楼檐口距离)控制在150mm-250mm之间,H2(招牌广告板背部至外墙皮距离)=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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