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申请:
1.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2.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
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打印后使用。
财务税务的处理方式: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1、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两种具体情况。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具体税务处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可以开具增值税**。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
某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7月因生产形势发生变化,把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2009年1月购入并使用的一台机器,该台机器账面原值2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元,取得收入184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并做会计处理。(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销售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184000÷(1+0.17)×17%=26735.04元
会计处理:
(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70 000
累计折旧 30 000
贷:固定资产 200 000
(2)收回残值变价收入开具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84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7 264.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35.04
(3)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固定资产资产处置损失12735.04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735.04
(4)如当期无其他进项抵扣税额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不计)12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200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此类型有增值税抵扣链条,为不使链条中断,故可开具**;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随征的其他税费不应计入到出售资产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更符合会计的真实性。
2、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也有两种具体情况。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具体税务处理: 1)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4%)×4%×50%,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2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非试点地区),2010年1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4年的机器设备,假定该台机器账面原值2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元,取得收入18400元;其期初无其他进项抵扣税额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和会计处理。(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销售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18400÷(1+4%)×4%÷2=353.85元。
会计处理:
(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70 00
累计折旧 30 00
贷:固定资产 200 00
(2)开具增值税普通*进行销售,因销售所计提的增值税为直接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可直接计入未交增值税,不需计入销项税。
①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8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45.1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53.85
②减半征收的增值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6.93
贷:营业外收入 176.93
此会计处理有观点认为减半征收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贷方,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也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此做法更为稳健。
③根据应交增值税计随征附税假定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1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
④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45.15
贷:营业外收入 1045.15
1.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2.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
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打印后使用。
财务税务的处理方式: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1、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两种具体情况。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具体税务处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可以开具增值税**。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
某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7月因生产形势发生变化,把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2009年1月购入并使用的一台机器,该台机器账面原值2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元,取得收入184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并做会计处理。(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销售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184000÷(1+0.17)×17%=26735.04元
会计处理:
(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70 000
累计折旧 30 000
贷:固定资产 200 000
(2)收回残值变价收入开具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84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7 264.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35.04
(3)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固定资产资产处置损失12735.04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735.04
(4)如当期无其他进项抵扣税额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不计)12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200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此类型有增值税抵扣链条,为不使链条中断,故可开具**;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随征的其他税费不应计入到出售资产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更符合会计的真实性。
2、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也有两种具体情况。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具体税务处理: 1)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4%)×4%×50%,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2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非试点地区),2010年1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4年的机器设备,假定该台机器账面原值2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元,取得收入18400元;其期初无其他进项抵扣税额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和会计处理。(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销售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18400÷(1+4%)×4%÷2=353.85元。
会计处理:
(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70 00
累计折旧 30 00
贷:固定资产 200 00
(2)开具增值税普通*进行销售,因销售所计提的增值税为直接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可直接计入未交增值税,不需计入销项税。
①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8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45.1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53.85
②减半征收的增值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6.93
贷:营业外收入 176.93
此会计处理有观点认为减半征收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贷方,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也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此做法更为稳健。
③根据应交增值税计随征附税假定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1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
④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45.15
贷:营业外收入 104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