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或者商场购买衣服,很少有人怀疑标签上的面料材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具有一定*知识的李女士注意了,并一纸诉状将句容某超市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开庭判决超市以三倍价款返还给李女士。维权获得成功。
2014年4月,李女士在句容某大型超市购买了9件户外运动冲锋衣,价款共计人民币2691元。回到家后,喜爱较真的李女士发现衣服标签上的说明与面料的材质有点不符。两个星期后,李女士以超市行为构成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返还价款,并以三倍价格赔付,支付交通费500元。
审理中,李女士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依法抽取其中的2件冲锋衣,委托国家丝绸及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2014年12月,该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两份报告中载明:经检验,送检冲锋衣的使用说明项目均不符合GB5296.4-2012标准规定的要求,纤维含量(面料)项目均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庭审中,超市辩称李女士主体不适格,李女士从未到超市购买商品,与超市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李女士购买商品不是用于个人消费,故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李女士存在制假向商家勒索钱财的嫌疑,超市保留向李女士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来,李女士是南京某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是一家*的综合性(法律)调查维权机构。针对上述辩称,李女士认为,自己购买冲锋衣用于生活消费,可以自己穿或用于送人、馈赠,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根据*高院司法解释和*总局有关规定,应认定超市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以及*上标明的9件冲锋衣,其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妥,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作为*的超市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其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原告李女士作为普通消费者,基于对超市的信赖购买9件冲锋衣,而超市对讼争的冲锋衣未能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提供了虚假的情况,致使原告李女士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被告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
*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句容某超市返还原告李女士价款2691元、赔偿经济损失8073元,合计10764元。原告李女士将其购买的其余7件冲锋衣返还被告句容某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