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公司律师指出,根据《公司法》*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唐山公司律师www.tsgsls.com强调,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唐山公司律师指出,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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