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财税*认为,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从理念到制度的安排,从立法宗旨到预算范围,从预算编制、审查、批准、监督、调整到法律责任,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制度上的变革。然而,由于修法不易,还是希望能在这次修订中迈出更大的步子。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表示,《预算法》三审稿中,提出“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且由原来的狭义公共预算扩展到四本预算组成的体系,这是比较大的进步,但这一说法只涉及“收入和支出”,没有涉及“资产和负债”,使预算管理的完整性受到很大制约,这一点不知在四审稿中是否会有进步。
*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朱大旗认为,预算法修正案三审稿的编制、审批、执行等方面的规定仍然主要是针对一般公共预算设计的,后三本预算的制度规则依然形同空白。此外,他还对三审稿中“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尚可设立财政专户”这样的规定存疑,“实际上存在使一些政府收支有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的制度性风险,是我国修订预算法必须加以关注和解决的重大问题。”朱大旗表示。
此外,在预算法三审之后,多位财税*联名提出修改建议,其中包括在全国人大设立预算委员会。据*介绍,这一问题很难在预算法四审中得到解决。“学者提出成立预算委员会是因为目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包括财税、金融、价格、企业等。而预算问题*性比较强,所以希望设立一个*委员会。”刘剑文称:“但是是否设立预算委员会不是预算法能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全国人大组织法做出修改。”
刘剑文还表示:“从*记的讲话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财税体制改革实际上是分两步走,*步是在2020年以前,第二步是在2020年以后,目前预算法的修改草案反映了现实的需求,对推动我国现阶段的财税体制改革能起到很大作用。我们不可能通过一次修法把所有问题都解决,不能指望预算法一步到位,有些问题可能要到2020年以后再逐步解决,比如预算权利的配置问题等,可能要在下一步改革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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