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使用铅封,施封锁时,若发现铅封的标识及编号字模不清,就要及时的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及时更换。
2、加封人员无权对正常施封中的车辆罐口装置进行启封。
3、所有的驾驶人员,都不得更动铅封,施封锁,若是发现内部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现场封存,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同时向经营人员汇报,经营专责确认。
4、驾驶人员只限于在现场对车辆的罐口进行加封。
5、其他人员若是因工作需要必须启动铅封,施封锁的,应通知客户一起进行启封,之后再重新加封。
6、对罐口装置进行加封时,铅封,施封锁上的标识及编号必须清晰可见。
7、加封后的钢丝头,长度不要超过1.5厘米,多余的钢丝绳须用斜口钳做剪断处理,使出孔钢丝头部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