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
1、漫画创作企业;
2、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4、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5、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6、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的企业。
(二)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自申报日前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