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即征即退,即销售软件产品按3%个点缴纳增值税。
三、软件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证书等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
4.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
5. 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6. 信息产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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