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范围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缓解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二、报检程序
1.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登记制度,申请卫生注册和登记程序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申请》。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口食品,需产自或储存于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仓库,未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和仓库所生产或储存的出口食品,不予受理报检。
2.出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申请食品标签审核程序见《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申请》。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装箱单等;
2.出口食品需提供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或登记号码;
3.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