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暴者年仅10岁,法定其并不具备承担刑责的能力
在我国的刑法是有规定的:“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这样的规定有一定道理,一是不满14岁的人往往心智发展不成熟,很难有明晰的是非观判断自己行为的对错;二是由于这种心智的不成熟,多数时候他们都处于父母和老师的监管之下,这样年龄的孩子也很少敢于独自的、有目的去实施某些严重破坏行为。
而本案中,施暴女童则与通常认为的“懵懂”相去甚远,在电梯中独自抓准时机掳走男婴,独自施暴,让人感觉她“轻车熟路”。这种巨大的反差,也就使得不少人倾向于以“天生能做坏事”去评判她。
施暴者选择的被害人为陌生1岁男婴,施暴动机有违常理
孩子通常被认为喜爱可爱的小生命,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科学家证实,几乎从一出生起,孩子们就自发地被其它生物吸引,6个月大的小宝宝会想要亲近并触摸真正的猫狗,而不是电动的玩具猫狗。婴儿会对真兔子,而不是玩具兔子绽放笑容。哈佛(Harvard)的学者爱德华·O·威尔逊甚至认为孩子有“热爱生命的天性”。
而此案中的女童“违背”了这种天性,对几乎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男婴下手。此外,被害人的奶奶和被害人与施暴女童并不认识,只是电梯中偶遇。即便以女童父亲的说法:“自己的女儿平常很喜欢小孩和小动物,女儿是因为男婴对她做鬼脸、不友好而伤害男婴,并借此表达自己的感情”,当做施暴动机也显得莫名其妙。
再者,判断成人犯罪行为严重性的主要维度就有动机,根据动机和行为的后果综合判断。没有指向性的朝陌生、无辜的人下手,常常被认为是“*恶”的动机之一。而女童施暴的真实动机如果像媒体对女童同学和邻居采访所披露的那样,“她事*天就想把一个孩子放到包里从楼上摔下去”,“常常捏自己小的孩子的脸,直到把对方捏哭”。那么,女童很可能是在看到男婴后就计划好了之后的行为,更让人毛骨悚然。
女童不仅手段残忍,且多次连续施暴
更可怕的是,根据电梯的监控录像和女童父亲的描述,她至少在电梯内,客厅沙发上和阳台对男婴连续实施踢打。而后还将后将男婴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致男婴从25层阳台栏杆坠落(跌落原因目前只有女孩父亲说法,存疑)。
总结看,施暴者在本应由成人庇护无忧无虑的年龄里却做出连成人都鲜见的暴行,如此纯粹的“恶”,使人很难相信她是习得的,更容易怀疑她施暴的行为是天性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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