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地产律师大连法律顾问网王小巍律师认为,房屋在未办理产权证之前,卖方是没有权利转让的,因为此时的房子还属于开发商。卖方已向开发商交纳了定金或者预付款,根据合同有购买此处房屋的权利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卖方的转让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因此卖方转让必须得到开发商的同意。而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开发商是不允许卖方出售此项权利的。更何况,卖方出售时是以高于其买受时的价格,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有逃税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