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制冷工》*技师/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人事)部(处、科):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7]13号)精神。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的富民战略,大力培养适应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推进新型工业化,为企事业单位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激励技能型人才快速成长,拓宽高技能人才就业渠道,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综合竞争实力。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本中心决定,2012年继续开展制冷工*技师、制冷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企事业单位从事制冷工作的从业人员、从事制冷工教学的教师。
二、报考条件
(一)制冷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或累计17年以上者。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年或累计1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工证书者。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或累计12年以上,取得本职业*工证书后,并经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4、取得本职业*工证书或相关*助理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并经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5、取得本职业*工证书或相关*助理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者。
6、相关**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或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二)*制冷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7年或累计19年以上;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者。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年或累计1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后,并经*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3、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或相关*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4、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或相关*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者。
5、取得本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本职业*生产(经营)工作者。
三、培训时间
培训200学时,常年接受报名(具体开班时间见报名处备索资料)。
四、培训内容及师资
1、培训内容:1)热力学、流体力学;2)制冷及空气调节原理;3)空调设备的自动控制原理;4)制冷、空调设备的维护与修理;5)四新知识。
2、培训教材: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颁培训教材。
3、培训师资:由*教授、*工程师、*技师和省厅*授课。
五、培训费用及其它
1、技师培训费用
培训费:1600元/人 鉴定费:500元/人
书籍费:150元/人 合 计:2250元/人
2、*技师培训费用
培训费:2060元/人 鉴定费:590元/人
书籍费:150元/人 合 计:2800元/人
3、学员报到时,请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和工作年限证明、一寸近照6张,二寸近照2张。
六、资格认证
培训期满,由我中心统一组织参加鉴定考试、考核,各项成绩均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政策待遇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对已聘的*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八、培训报名
报名地点::长沙市五一路韭菜园101号(省文物鉴定中心左侧进来100米)芙蓉楼三楼
联系电话:0731-82838031、82838032、82924581
传 真:0731-82924582
咨询网址:www.hnpxx.cn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廖老师(1397488228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就业培训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