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纳税人按本办法申请后,经批准认定的为一般纳税人:
(一)工业企业
⒈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⒉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
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二)商贸企业
⒈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⒊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⒌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⒍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属于本条第(四)款范围的除外)。
(三)从事小型水电经销的企业。
(四)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企业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
2. 本办法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的企业。对于虽超过三个月但发生*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的企业视为新办企业。
3.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外购货物销售的企业(指全部应税销售额中,销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商贸企业”是指从事外购货物销售的企业,或以销售外购货物为主,并兼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指全部应税销售额中,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到50%)。“商贸零售企业”是指零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超过50%的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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