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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行政部门收到发明*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行政部门对发明*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权的决定,发给发明*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权或者外观设计*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权和外观设计*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行政部门设立*复审委员会。*申请人对国务院*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