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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要有“钻劲”,要有穷追不舍的精神。我从实践中摸索出了对债务人(业务当事人、主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实行“三紧跟”的战略,即紧跟在办公室里,紧跟在吃饭上厕所的后面,紧跟在下班回家的途中。虽说有些过份,不得已而为之啊!滴水石穿,绳锯木断,有时确也起到了“功夫不负有心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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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不服,这是多数情况;个别情况下是申请人。例如:在申请人看来依照申请和裁定应该进行剥夺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实际上实际上是对权利的临时性限制,但申请人宁可这样认为是“剥夺”,因为这更符合他们的心态和期望)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甚至于正好与自己的预期相反,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既定法律,可以针对裁定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财产保全的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为与文保持一致,在裁定预留的尚未生效的期间里,依据程序设计应有权利人提起上诉,但既然已逾生效期,更何况又予以执行<全部或者一部>此时当然是提起申诉了,这一点自无异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于此情形,法院应抓住时机,及时但更适时地组织双方或者多方利害关系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即通过调解双方或者多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终达成调解协议并予以签章、生效并当场或者保证在可以计算的日子里切实予以履行。如此,则自然应立即撤销申请并依据该申请和法律作出的裁定以及据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当然,如果因为历时过短造成的损失一般很小,无论*终赔与不赔,在调解协议里根据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决定反应与否,但笔者认为为避免节外生枝、*免除后患,建议好还是有所表示;但不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