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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好凄楚。谁言“商人重利轻别离?”长年累月,抛家离子出远门,为敬业爱业,为生计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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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供了“足额”担保,但因囿于被申请人住所及其财产状况的查明而使保全裁定难以得到切实执行,那么本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可以对以上状况依法予以查明;当这番努力不能奏效时,再依法向有关法院(财产所在地)提出司法辅助的请求;后者依法审查之后,再通知*并由后者派员予以协助。当然这一点,虽然是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的制度内容,但能否适应中国本土,能否深深地扎根于中国本土,生长、开花、结果,还需要经过进行考察,看看该制度在法国具体生长的土壤和环境,再看看我国的具体本土状况,做适合我国国情的引进和培植,这一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制度的移植过程。一俟经过实践检验有效可行,就应当及时建章立制,乃至*终上升为法律,藉以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指导我国相关的司法工作。
参考文献 ? 李汉昌吴德桥《适用财产保全的几个问题》 ? 江西省*人民法院研究室《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损害的处理》 ? 曲明 吴威《财产保全中的当事人权益保护》 ? 黄福宗《谈财产保全错误的国家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制度研究 ——以被申请人权利的保护为视角来源:作者: 时间:2010/09/17 众所周知,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而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但是,在财产保全中也不能忽视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体现在诉讼程序的两个阶段,在申请保全阶段,财产保全申请人一般必须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可以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在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提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赔偿请求。在财产保全中,由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被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由申请人对其财产保全中所遭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权利,即被申请人受偿权利,它是被申请人权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受偿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这主要是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申请人申请有错误。所谓申请有错误,是指申请财产保全的人不是该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一、“函电”讨债法
二十一、“权力”讨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