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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讨债人,“市场有路勤为径,商海无边苦作舟”,苦乐讨债人,饱经世事,备受蹉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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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拘禁债务人,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未然生效判决有执行之虞,但因债务人故意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没有其他足额的财产予以偿还其债务时被迫采取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但应以必要为已足。为更好的保证未然生效判决的执行,我们不妨也来看看法国有关的立法措施或制度设置,看看有无足可借鉴之处。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有两项新制度,即执行法官制度和收集债务人情报制度。之所以介绍和引进这两项制度,“是因为这两项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解决所谓‘执行难’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现行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本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从手段和范围上完善和发展了债权人收集债务人情报制度……”33也就是说在债务人的住所或|和财产状况不明,经向有关部门、机构调查而后者以遵守保密义务为由不予或者不予充分回答导致保全裁定难以切实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予以调查、查明这些重要信息的制度设计。
(一)由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所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责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申请人通过财产保全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限制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正当,但造成了损失,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这是因为保全申请的合法与否是建立在诉讼请求成立与否的基础上的。申请人如果胜诉,意味着其诉讼请求成立,保全申请也是合法的,因而损失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自行负担。相反,如果申请人败诉,则应由申请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当然,对于难以区分胜负或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则应按公平原则协商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
因此,对诉前保全从立法上进行文本性分析以摸清其立法意旨,从理论上加以探讨以探寻其理论根基,在实践中加以批判性修正以构建科学、快捷、*、公正之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之系统工程。在理论上及实践中,皆有深远而厚重之理论意义和巨大而重要之实践价值。本论文拟从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行为保全、诉前保全制度构建之设想等方面对诉前保全做以*、深层次之探讨,以期对该项研究有所裨益或起到抛砖玉之功用。该论文在逻辑层次和文本结构上分为以下四大部分:*部分,诉前财产保全。在本部分,笔者先对诉前财产保全的中外相关理论作以概括性介绍和全息性浏览,在此基础上着重对*的立法文本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形进行了针对性探讨、理论性审视和深层次透析。第二部分,诉前行为保全。在本部分,笔者先从诉前行为保全产生的背景、涵义、诉前行为保全的要件、诉前行为保全的运作流程作以梳理、探讨和分析,
二十“人情”讨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