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13580423536、13535457311赵闯律师,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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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赵闯律师,现任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专职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有海外工作经历。其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知识架构完整,思维方式严谨,知识广博,实践经验丰富,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技巧,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肯定与好评。
1、您的家人、朋友是否因各种内、外界因素不慎涉及刑事责任被拘留、被逮捕?
2、您是否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技巧为亲人朋友进行*到位的辩护,争取*轻的处罚、*多的救济?
一、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
1、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
2、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
5、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案件材料。
二、在审判阶段
1、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2、参与一审审理,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
3、在经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并参与法院二审审理。
4、法院判决后,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内容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温馨提示:
1、如果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判决生效之前,家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经办案件公安人员以及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
2、家属虽不能会见到嫌疑人,但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正常营养及日常生活所需,可以每月给他存300-500元的生活费。存钱地点位于看守所的服务大厅。
3、委托律师,请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咨询*刑事辩护律师,以免上当受骗。
4、即早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诉讼费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得到刑事律师的会见与沟通,有利于充分地利用各种司法资源。
赵闯律师同时也*致力于各类刑事案件,从业二十余年来,代理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一百多起,挽救过多名刑事被告人的生命,多次成功做过无罪、轻罪、减轻、从轻、免除刑事处罚的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