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注册所需材料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数据: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数据: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办公场所。应当注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只有是经过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