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审计法》对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设立均规定的十分明确、详细。而《安全生产法》中对于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不是十分明确,现依据主要是我局和人事部于2002年9月联合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2003年8月颁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局令*1号)等部门规定。
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审计师,医师资格,教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等必须取得职称,执业,资质证书才能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专职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财政部、司法部、审计署对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质作为前置行政审批(取得职称执业之前)。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认定须先经法人注册或登记取得法人执照后方可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为后置设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明确指出,培育和规范安全生产是需要自我约束,服务*化、社会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完善组织从业人员执业职称资格化制度,没有达到规定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各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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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如下:
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员、安全培训员、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安全评估、安全审计员、安全核准员、安全监理员、检测检验员、安全事务代理员、安全顾问员等。
二,建筑七大员:(预算员、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材料见证员)
三,建设部: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等
四,财政部:注册会计师、会计证(助理级、中级、*)
五,经济师(助理级、中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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