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部分6.7~6.1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GB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目前分为4个部分:——部分:防火玻璃;——第二部分:钢化玻璃;——第三部分:夹层玻璃;——第四部分:均质钢化玻璃。本部分为15763的第三部分。本部分与ENISO12543.1:1998《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部分部件的定义和描述》、ENISO12543.2:2006《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第2部分夹层安全玻璃》、ENISO12543.3:1998《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ENISO12543.4:1998《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第4部分耐久性测试方法》、ENISO12543.5:1998《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第5部分尺寸和外部处理》、ENISO12543.6:1998《夹层玻璃和夹层安全玻璃——第6部分外观》;BSEN12600:2002《建筑玻璃——摆锤试验——平板玻璃冲击试验方法和分级》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并参考了AS/NZS2208:1996/Amdt1:1999《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ANSI97.1:2004《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安全玻璃性能规范和试验方法》等标准。本部分代替GB9962-1999《夹层玻璃》。本部分与GB9962-1999《夹层玻璃》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夹层玻璃定义(本部分3.5);增加了安全夹层玻璃定义(本部分3.6);——修改了外观质量要求和尺寸允许片差要求(本部分6.1和6.2);——修改了耐辐照性能技术指标(本部分6.9);——修改了霰弹袋冲击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本部分6.11和7.12);——修改了耐热性试验性能试验方法(本部分7.8);——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使用建议(本部分附录A)和霰弹袋冲击分级试验框架校准(本部分附录E)。本部分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中国建筑材料经验验证中心、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