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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股权激励价格_股权激励培训课程相关-合伙邦

  • 产品名称:股权激励
  • 产品价格:面议
  • 产品数量:10000
  • 保质/修期:1
  • 保质/修期单位:
  • 更新日期:2021-04-08
产品说明

  根据客户的战略规划、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向客户提供股权激励合伙方案设计;股权融资合伙方案设计;连锁加盟合伙方案设计;并购扩张合伙方案设计;项目投资合伙方案设计。六大服务保障,让合伙无后顾之忧:一、项目准备期与企业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核心团队成员初步了解企业战略规划、市场定位、商业模式、发展规模等企业基本面,合伙邦团队与客户的企业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核心团队成员形成经营理念共识.二、项目培育期从企业愿景规划、组织治理变革、商业模式重构等方面提供企业战略规划,让企业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与核心团队达成发展方向与目标的一致性;根据企业的战略规划,合伙对象的价值预期、合伙意愿、出资能力、风险能力等实际情况设计与修改合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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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即便是两人,也不要以夫妻2人股东进行注册!一旦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夫妻作为股东仍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行为系以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所得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公司融资时,尽量以非家庭财产及非家庭人员做担保。若以家庭财产特别是住房、以夫妻一方甚至是未经济独立的成年子女作为保证人的,一旦债务不能清偿,对于整个家庭乃至个人将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2)一方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在评估股权价值的基础上,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3)夫妻双方均不想要股权的,可以转让(a)给其他股东或者(b)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c)没人要股权的,夫妻双方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当然,风险是可以预防的!婚姻法允许夫妻对财产进行事先约定,即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内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这种约定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三,公司股权规划设计时要特别考虑股东婚姻关系的重大影响.一旦婚变,首先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做规划,将可能发生配偶或者子女配偶要求分割公司股权的事情.类似土豆网、真功夫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Q3:股权跟股东出资是什么关系?合伙邦:公司股权源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按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是独立的个体,自己享有财产权,股东的出资,包括现金、实物、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作价、可转让、可评估的资产,这些投资一旦投入到公司,就发生了权利转移,成了公司的财产,不再是个人的财产,对应获取的就是公司股权,反之,出资如果没有发生权利转移,则股东要承担未实际出资到责任。

  过去注册资本要一次性到位,先请会计师做验资报告,现在实行认缴制,可以分期缴纳.但无论如何,投资款到了公司以后就变成公司的钱了,公司的钱,即便是老板也要按照规章制度来领用、通过股东会决议以分红的形式来取得,又或者以其他变通的方式取得,千万不要还是把它当作自己口袋里的钱,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Z或者抽逃注册资本.Q5:假如股东离婚,离婚后股权怎么办?合伙邦:在离婚纠纷中,对于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而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有以下三种处理办法:(1)夫妻双方均想要股权的,(a)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b)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则竞价,价高者得!

  Q6:股东或合伙人婚变时,如何确定股权价值?合伙邦:婚变时,如果竞价的,则以高价作为股权价值。否则,要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在股权评估时,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以及股权所在的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如果无法取得上述资料的,可以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予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如果无法调取上述财务资料,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

股权激励的含义是什么?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已经进行了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后都按照11号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差异,会导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问题。由于税收政策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规定一直不明确,上市公司无法对于股权激励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从而导致披露的报表并不准确。
  2012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我们可以看出,税法和会计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在税收处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进行扣除。
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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