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用于公司经营和业务使用,被告罗某对案涉借款不予追认!三、被告公司为方便公司财务支出及处理公司业务方便,以王某(被告)的名义办理银行账户,由公司实际管理使用.四、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调解协议因被告当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三被告于2020年5月8日咨询委托代理律师后,始知该调解协议不是法院主持作出的调解协议,属于可撤销的情形,现律手段行使撤销权,综上,案涉借款是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融资行为,借款用途是公司业务经营,借款也是由被告公司归还并出具收据,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作为公司负责人,在借款过程中履行职务行为,即不属于个人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罗某不是案涉民间借贷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及借款明细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三被告的诉求。
本次成功入围,体现了历城金控集团对我所的认可和信任,也为我所在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金融投资等业务领域的深耕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我所将由主任律师牵头,相关专业领域的精英律师共同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秉承一贯的专业精神,尽心竭力,以开创性、建设性的服务,快速地完成金控集团委托的工作,为金控集团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作出积极贡献。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罗某辩称,一、案涉借款是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当时是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在被告公司与原告借款期间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是共同借款人,也不是借款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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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计算利息!被告在2019年6月10日、2019年9月20日分别支付原告20万元、1万元利息之后,剩余款项至今拒不归还!为此,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后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以家人患病及影响企业贷款为由,要求原告撤诉,并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06145!68元!但截至今日,被告未履行其承诺的还款义务,违反了自己的承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227970.54元及利息(以4227970!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起诉之日暂计算为28万元;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2、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1年12月9日起,分多笔向原告借款共计4227971!54元,用于家庭及经营用途,双方约定并按照月利率1。
被告食品公司辩称,本案纠纷系原告与我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是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公司予以承担,其个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原告将涉案款项转给被告公司开设的被告王某(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后,均由我公司为原告开具了加盖我公司公章的收据,故,原告的款项应当由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所起诉的还款数额及利息待原告举证后再发表答辩意见。再者,涉案借款也是由我公司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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