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期间条件!由于竞业禁止义务本质而言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因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要求该行为发生在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内!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起止期限的明确规定,但是通常司法实践中认为这项义务及于于董事、管理人员担任其职务的整个期间!3、行为条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谓公司机会,是指董事及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并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商业机会!
人民法院才能最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仅经过了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即和信公司、大兴公司以及作为诉讼第三人的公司即通和控股的同意,而且也已经经过了通和控股中的其他所有股东的书面同意,所以调解协议没有损害通和控股及其股东的利益!本院对以上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实施,与此相应,实施了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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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148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既然是利用职务便利那么竞业禁止义务只限于任职期间,或者章程约定下任董事到任前的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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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救济措施目的在于当出现董事、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情况时,通过赋予公司损害赔偿请求权,尽可能的减少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损失!但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形式条件做了严格限制,只有公司行使归入权尚不能弥补损失时,才能行使该权利,并且不得重叠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诉讼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该调解协议不仅要经过诉讼各方一致同意,还必须经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所在的公司和该公司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