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入权的行使。《公司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当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自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营业活动时,公司有权将其营业活动视为本公司的活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这种对公司权益的保护称为归入权,其行使条件是义务人因竞业行为获得收益,但并不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2、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三部法律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其实施细则均规定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其他形式,不言而喻不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一、什么是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148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既然是利用职务便利那么竞业禁止义务只限于任职期间,或者章程约定下任董事到任前的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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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二、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其行为直接关乎公司企业的经营和运转,直接关于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董事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力图从多个方面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管控,其中竞业禁止义务就是一种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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