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伤律师解释道因为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而农民工的流动性大,正常的社会保障不能充分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据此,人社部等四部委签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和患有职业病后,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但对于未缴纳或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来说,职工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工伤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是一种切实地保护和保障.对于职工及家属来说,获得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是后期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有效的保护。而整个的工伤处理过程漫长、涉及的法律问题、专业问题很多,不是职工及家属个人所能应对的.我们提供:劳动关系认定的劳动仲裁、诉讼、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伤待遇赔偿、工伤待遇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双重赔偿的设计和诉讼、申请政府先行支付;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职业病认定工伤、职业病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山东地区工伤律师维权
通过工伤和工伤保险的概念,我们知道工伤实际上包括工作中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注:如光照、噪声等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五十七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同等保障的问题!
济南工伤律师解释道因该部分的用人单位没有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