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做出特别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做出特别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以排除公司法设置的转让规则。因此,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前,首先应先查看目标公司的章程,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实务中,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泰祥律师事务所,经常出现转让方与受让方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或感情关系,对于股权转让事宜未经充分协商或在仅有大的框架时就草草签订,留下协议履行时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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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
在有的规模小、人数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特征不明显,股东个人名义与公司名义经常混在一起。作为交易的相对一方,对于与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十分清楚。股权转让的一方,必须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不是公司转让。而实践中经常性出现股权受让方与公司签订合同,导致后期的矛盾,济南处理股权律师,济南法律服务维权,虽然进行股权登记需要公司配合,但不是同一法律问题。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当进行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和转让股东的相关承诺。
受让人受让股权,目的可能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但最终都是想要通过行使股权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为了保证不亏,在受让股权时要对其价值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可以通过律师或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状况与公司的负债(银行债务、商业债务等)、对外担保、行政罚款以及涉诉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
基于此,在股权转让实践操作中,受让方多要求转让方在协议当中对其所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真实性以及公司资产的真实状况等作出相对具体详尽的陈述与保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在其中占有很大的篇幅。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济南处理股权律师,山东法律服务事务所,完善违约救济措施。因此,当股权转让方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关规定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有的转让协议中有“鉴于条款”,在其中可以表明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济南处理股权律师,律师包相关,反映缔约背景,以及体现协议之间的相互承接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