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等。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采用集中监控方式,通过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对楼宇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能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投入使用。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分为自带电源型和集中电源型。两种类型的组成如下图所示。
系统中的各个组成部分的作用如下:
a.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b.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c.应急照明配电箱: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
d.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输出进行分配电的供配电装置。
e.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火灾发生时,吸顶式集中电源主机,计算机电源相关,吸顶式集中电源主机,天花式消防警示标志推荐,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f.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控制与显示装置。
由于蓄电池是易耗品、使用过程中不断老化,一般认为容量低于60%便应报废。初装容量为应急工作时间90min的蓄电池,到达报废期时应急工作时间约为30min,约为初装容量的应急时间1/3。若要求应急工作时间不小于1.0h或1.5h,吸顶式集中电源主机,天花式消防警示标志安全出口,则初装容量应为3.0h或4.5h,这样的要求对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来讲是很难达到的。另外,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灯具的电源过于分散,后期管理和维护时对装饰也会有一定影响,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本文只探讨具有更多优势并在实际工程中应用更广泛的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2.1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通用要求
a.主电源应采用220V(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380V)50Hz交流电源,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安装在地面的灯具主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b.系统应有自检功能。
c.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d.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e.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
f.系统应能将故障状态信息和工作状态信息(每一个消防应急灯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通用要求详见GB17945-2010。
2.2照度要求及计算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建筑物内疏散照明要求为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而不是平均照度。集中控制型灯具通常采用LED光源,供电为DC24V或DC36V安全电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灯具的选择及照度要求主要在GB50016-2014、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有详细要求。GB50016-2014要求,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b.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桥程科技有限公司,桥程科技,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c.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GB50034-2013规定:在通道内,疏散照明范围的宽度不宜小于1.5m(或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2),在大面积场所内,应根据使用状况设置方便的疏散路线并保证其连续不中断的水平照度值。疏散通道中心线地面最低水平照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结合上述GB50016-2014和GB50034-2013,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是指按疏散中心线或中心区50%范围内必须要达到地面水平照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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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线要求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布线要求见图5。系统内部的供电主干线缆(电池主站与控制器分机之间)采用WDZN-BYJ(F)-3×4,系统内部的通信(控制)主干线缆(监控主站与各管理设备之间)采用WDZN-RYS-2×1.5。
分配电装置出线:
①安全电压型分配电装置出线,DC24V电源线与通信线共管敷设:WDZN-BYJ(F)-2×2.5+WDZN-RYS-2×1.5。
②交直流隔离型分配电装置出线,AC220V电源线与通信线分管敷设:电源线WDZN-BYJ(F)-2×2.5(高压灯往往安装于高度大于2.4m的高大空间场所),通信线WDZN-RYS-2×1.5。
③混合型分配电装置出线,根据其出线电压分别参照上述要求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