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高某的丈夫吕某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结婚后经常对高某拳打脚踢!高某怀孕后,吕某竟然一点也不顾惜,还是经常殴打高某,最终导致她流产!后来高某要求离婚,但吕某不同意!为避免遭受折磨,高某被姐姐接到澳大利亚静养!请问,此时高某的父母可以代替高某申请离婚吗?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各自的债务各自负担”,仍有可能是双方对对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债务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享有和承担自己的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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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地产归一方所有,但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与债权人对抗!审判的要求:《物权法》第九条第1项规定,房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失,依法登记有效的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事件房地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屋子地产权转让登记,物权转让无效,事件房地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事件来源:《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事件人执行案件》(20号)15号民诉讼申诉书),离婚协议中关于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可以排除债权人在债权成立后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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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案件案例:【案例】蔡某与赵某婚姻关系破裂,两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决定签署离婚协议!签署离婚协议当天,妻子赵某到场后,发现丈夫的一个朋友在场,但丈夫没来。丈夫的朋友解释说,丈夫蔡某有事出差了,所以委托他前来代签离婚协议!这样做可以吗?【离婚律师解析】找别人代签离婚协议是不行的.签署离婚协议的权利属于一种与身份相联系的严格的法律行为,有着明显的人身权利的特征!只有具有夫妻身份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办理离婚协议,不能让别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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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是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审核通过,准予设立并执业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他们秉承着“野旷天低树,江清月近人”的文化理念,经过不懈的奋斗与发展,办公设施、律师人数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现有高层合伙人5名,拥有300余平米办公场地,同时还设立了5家分支机构,固定资产超1000多万元,员工30余名,其中法律专业人士20余名。自创立以来,构成“野旷”品牌的三大基石:专业精湛的团队、有质多元的法律服务、开拓创新的追求,探索出了一套“非常好的效率”的协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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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它适用的前提是,双方都熟悉对方的经济情况!假如把这个前提去掉,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就很容易在离婚协议中写上这一条,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遗憾。如一方名下隐藏大量财产,一方不知情,一方不经意间签了离婚协议.等弱者发现了对方隐藏的财产后,就后悔之晚也!因为离婚协议中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就算吃了大亏,也不容易打赢官司!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女方所有但未过户的房产,是否会因为男方的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该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被执行屋子的实际所有人因另一方未履行个人债务而拒绝执行,应否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李某于是想要离婚另组家庭,可由于丈夫一直找不到,她不知该怎么离婚!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能否离婚呢?【离婚律师解析】夫妻一方如果离家杳无音信满两年,另一方想要离婚,可以按照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照宣告死亡程序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本案中李某的丈夫外出打工,三年时间里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李某可以依法宣告丈夫失踪,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判决要点:离婚协议性质上属于合同,不是法定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但是,以离婚协议为基础而取得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请求权,可以排除在离婚协议之后设立的不动产诉讼债权的执行!案由:张红英与万仁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高层人民法院(2017)民终42号].【离婚律师解析】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宋某以妻子不愿生育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不会支持。假若双方多次沟通协商达不成一致,以致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话法院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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