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需要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分立合并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吸收合并指一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被吸收的法人即告消灭,另一法人则存续!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立一个新的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法人的分立!法人分立,是指法人在组织上变更的一种.由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单独法人,原法人的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或者由一个法人分出去一部分人、财、物等,另组成新的法人,原法人的资格不变.应经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分立登记,并应及时公告.
莱芜代理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条件_代理公司注册相关-山东智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坚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操经验,完善的服务质量、是本公司服务于客户的保障;坚定的职业道德、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的业务流程是我们为客户服务的基本素质!对于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我们也将根据我们的多年的税务经验,为客户提出节税建议,以保障客户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税务政策的同时,能够获得更大的税务利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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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代办注册公司哪家好_分公司注册流程相关-山东智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国有资产评估方案_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相关-山东智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注册资本要先做《验资报告》.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法人变更的主要类型法人的变更如上文所述,是对法人组织自身的变更,其主要类型如下:法人的合并.法人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另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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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淀区同区变更地址,其他的证都变更了,那么统计登记证在哪个部门变更?
统计登记证在哪里办的,就找谁变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为什么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而不是会计政策变更?
按照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会计确认、计量基础或列报项目发生变更,则为会计政策变更,否则,则为会计估计变更。且在其所列举的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中提到,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如果按照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很难理解这一点。
首先,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化,不影响会计确认。变更前后,发出存货的成本都是计入了当前的成本费用,会计要素并没有发生变化。 其次,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化,不影响计量基础。变更前是历史成本,变更后还是历史成本,并没有变成现值、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或者是重置成本。
*后,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化,不影响列报项目。变更前后,发出存货的成本还是计入成本费用项目,也没有发生变化。 如果单从这几点来看,它就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另一个相类似的例子就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化。按照新会计准则,由于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没有发生变更,因此它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化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化极其相似,但分类却不相同。这一点很是令人费解。 从网上搜索了其他人的意见,看起来还算比较合理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变更是由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导致的,从而对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调整,所以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与资产和负债的当年状况以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的变化没有关系,无非是前期采用的计价方法有误或者采用新的计价方法更好的反应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是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应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进行追溯调整。
2。(1)存货发出计价变化,并不与存货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是否发生变化相联系,仅仅是在(会计核算角度)纯粹的会计计量方法的一种改变。只要将该种成本计量方法改变则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为其变化跟企业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以及收入成本配比原则一点联系都没有。
但是有一点,虽然是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准则允许不进行追溯调整处理,采用未来适用法简化处理。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则意味着其未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的较大的变化,从而引起折旧方法需要进行相应的改变,也是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的一种体现。 看了这些解释头有点晕,感觉不知所云。
有时仔细研究某些规定,就会发现许多问题。
据农业部日前发布第2289号公告,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杀扑磷等3种农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撤销杀扑磷在柑橘树上的登记,禁止杀扑磷在柑橘树上使用。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溴甲烷、氯化苦的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它登记。溴甲烷、氯化苦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晓菡)(责任编辑:董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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